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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外国劳动力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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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外国劳动力政策变化
  • (一)虽然为吸引外国高端人才赴日工作生活,20125月日本政府开始实施“高端人才积分制度”。但由于门槛过高,达到标准者太少,迄今并未发挥明显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外国高端人才赴日规模,促进日本经济发展,日本通常国会于2014618日修改了出入国管理相关法律。新入管法将于20154月份正式实施,现有在留资格种类被合并简化,赴日就劳门槛也有所降低。预计将为促进外国人赴日就劳发挥一定作用。其主要特点如下:

    1.  面向高端人才设立“高端专门职”在留资格。

    为促进外国高端人才赴日工作生活,日本将设立“高端专门职1号”在留资格。持该在留资格者,除了享受此前高端人才积分制度的各种出入国优惠措施外,在日具有一定期间后可申请“高端专门职2号”,该在留资格不仅不设在留期限限制,而且还大大放宽了可从事的活动。

    2.  放宽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获取条件

    目前只有外国人在日本的外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时,才能获得“投资·经营”在留资格。为进一步促进外国人赴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日本政府计划将现有的“投资,经营”在留资格改为“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而且即使是在日本企业从事经管理活动也能获得该在留资格。

    3.  合并“技术”与“人文知识和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为便于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企业灵活接收外国人劳动者,日本政府决定将“技术”与“人文知识和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合二为一。

    比外,为满足学校教育中促进国际交流的需求,

    新入管法将允许外籍中学生和小学生赴日学习时获得“留学”在留资格。

    (二)   技能实习制度相关变化

    201 4年是日本技能实习制度变化较大的一年,日本政府相继对建筑、造船、护理、林业等工种的改革进行了讨论。总体改革方向是放宽限制,扩大范围,促进日本企业接收外国技能实习生,这对我经营企业来说是开展业务的利好消息。

    1.建筑业相关制度改革

    为了加速灾后重建和完善东京奥运会相关场馆设施建设,日本国土交通省于201411月正式颁布了《关于引进建筑行业外国人劳动者的紧急措施》,该措施将于201541日开始实施。据专家预测,日本预计将共引进7万人次的建筑业相关外国人劳动者。与当前技能实习制度相比,建筑行业实施的新措施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1)     调整在留资格。在技能实习结束后,重新申请在日工作的技能实习生将获得新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2)     )延长在日期限。在日从事建筑工种相关的技能实习生可在3年技能实习后申请顺延2年。已回国的技能实习生可申请二次赴日,最长获得为期3年的在留资格。以上两种情况均使用新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3)     增加从业工种。新措施增加了铁工、涂装和焊接等三个工种。但增加的工种仅限于建筑业行业的接收团体和企业,汽配汽修等领域的相关工种不在范围之内。此外,鉴于造船业与建筑业之间的人员流动较大。,日本将在造船业导入与建筑业相同的接收制度,一并于今年4月份实施。

    (4)     新设监管机构。日方计划成立专门机构(暂名“规范监理推进协议会”)负责考评、选拔监理团体。只有被认定为优秀监理团体才有资格接收外国人建设业劳动者。优秀监理团体的考核条件包括过去五年内没有侵犯外国人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不正行为,没有参与暴力团体活动等。

    (5)     提升工资待遇。外国人建筑行业劳动者原则上将与日本职员同工同酬。据相关新闻推测,可能将参照有三年工作经验的日本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每月20万日元左右。此外,日本政府对外国人建筑行业劳动者并未设置明确的年龄上限,在工作期间内遇到权益受侵犯或企业倒闭等问题时,外国人建筑行业劳动者可申请转职到其它企业继续工作。

    2.技能实习相关改革法案

    为了确保技能实习制度运行规范化,保护技能实习生合法权益,日本法务省及厚生劳动省于2015368共同向日本国会提交了相关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1)     技能实习从业单位许可制。日本计划在对技能实习实施计划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对实习实施机构、监理团体也实行申请、许可制。规定许可、奖罚标准,规范技能实习事业的运行。

    (2)     新设外国人技能实习监管服务机构。新机构作为政府认可的法人,主要从事:对技能实习实施计划进行认定;听取技能实习实施机构、监理团体的报告并进行实地检查;受理技能实习实施者的申请;调查监理团体的执业许可等工作。此外,新机构还将向技能实习生提供咨询、援助服务等。

    (3)     )扩充技能实习制度。日本将允许优秀技能实习实施机构、监理团体接收第3号技能实习生(即实施第4-5年的技能实习)。

    (三)   护理业相关制度改革

    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合作协定( EPA),从2008年开始相继从印尼、菲律宾、越南等接收介护福祉(编者注:中国一般称为“护理工”),除此之外并未在其他渠道设置介护方面的就劳资格,截至201 4年,仅有274人获得在日就劳资格。在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日本对高质量介护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大,而现行制度显然难以满足。

    为了促进外国人赴日从事介护工作,日本政府于201 536日茌国会上提出修改入管法方案,以获得日本介护福祉士国家资格者为对象新设“介护”在留资格。 “介护”在留资格的设立,将改变当前只能在经济合作协定( EPA)框架内接收介护从业者的局面,只要具有介护福祉士资格,并与日本公立或私立接收机构签署合同从事介护或者介护指导业务,即可获得“介护”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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